审批意见:大审环评[2025]13号
******有限公司投资5600万元建设机动车低碳循环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大名经济开发区万堤园区万金路南侧,中心点坐标为:北******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开发备字〔2025〕49号)并出具证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允许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龙门剪、撕裂机、破碎线上方设置集气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拆解区油液抽取处和废油暂存间安装集气罩,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浓度;危废暂存间设置抽风装置,为负压状态,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以上排气筒均不得低于20m。厂界内、外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均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项目零件清洗水及洗车废水经沉淀 油水分离器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后循环使用,地面清洗废水经7m3/d“均质 隔油池 絮凝 沉淀”工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项目应采取安装基础减振等多种措施进行减振降噪,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废玻璃、废布袋、废安全气囊引爆废物等一般固废,均应妥善存放和处置。废油液、废制冷剂、底泥、废锯末等危险废物应贮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储存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0t/a、cod 0.076t/a、nh3-n 0.008t/a。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有限公司投资5600万元建设机动车低碳循环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大名经济开发区万堤园区万金路南侧,中心点坐标为:北******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开发备字〔2025〕49号)并出具证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允许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龙门剪、撕裂机、破碎线上方设置集气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拆解区油液抽取处和废油暂存间安装集气罩,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浓度;危废暂存间设置抽风装置,为负压状态,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以上排气筒均不得低于20m。厂界内、外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均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项目零件清洗水及洗车废水经沉淀 油水分离器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后循环使用,地面清洗废水经7m3/d“均质 隔油池 絮凝 沉淀”工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项目应采取安装基础减振等多种措施进行减振降噪,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废玻璃、废布袋、废安全气囊引爆废物等一般固废,均应妥善存放和处置。废油液、废制冷剂、底泥、废锯末等危险废物应贮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储存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0t/a、cod 0.076t/a、nh3-n 0.008t/a。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