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大审环评[2025]14号
******有限公司速冻食品生产项目,位于大名县营镇回族乡东营镇村村北,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5°18′25.898″,北纬36°27′20.919″;该项******人民政府分别出具证明符合乡镇规划;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以“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对项目进行了行政处罚(邯环罚决字[2025]13-003号)、(邯环罚决字〔2025〕13-00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建设一座,处理工艺为“预处理 (a2/o) 絮凝沉淀 mbr膜 消毒”处理能力为10m3/d的污水处理站,池体封闭,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其他企业边界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nh3和h2s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设备、地面清洗用水和经隔油池处理后的肉类清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的蔬菜清洗用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用于农田灌溉。建设储水池一座,用于暂存非农灌期废水。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厨余垃圾、废包装、废膜等一般固废均应妥善贮存和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有限公司速冻食品生产项目,位于大名县营镇回族乡东营镇村村北,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5°18′25.898″,北纬36°27′20.919″;该项******人民政府分别出具证明符合乡镇规划;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以“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对项目进行了行政处罚(邯环罚决字[2025]13-003号)、(邯环罚决字〔2025〕13-00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建设一座,处理工艺为“预处理 (a2/o) 絮凝沉淀 mbr膜 消毒”处理能力为10m3/d的污水处理站,池体封闭,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其他企业边界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nh3和h2s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设备、地面清洗用水和经隔油池处理后的肉类清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的蔬菜清洗用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用于农田灌溉。建设储水池一座,用于暂存非农灌期废水。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厨余垃圾、废包装、废膜等一般固废均应妥善贮存和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