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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渝昆高速铁路(高县段)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高府通〔2025〕11号

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渝昆高速铁路(高县段)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高府通〔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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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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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人民******服务中心负责实施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渝昆高速铁路(高县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

******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服务中心。

四、签约期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渝昆高速铁路(高县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5日

附件

渝昆高速铁路(高县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依法征收、以人为本、阳光补偿的原则,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

******建设局。

******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渝昆高速铁路(高县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见附图)

三、征收补偿内容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国有资产、单位产、私产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

四、签约期限及生效条件

协议签约期限: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确定。

(二)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如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有差异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以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自配房的,自配房按评估机构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违章建筑依法处置。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六、货币补偿

(一)住宅

1.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时点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购房补贴。

3.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征收决定通告的时间为起始点,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300元/㎡的标准给予面积奖。

4.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面积在50㎡及以内的,按600元/户?月发放;面积大于50㎡的,每增加1㎡按10元/月发放。

(二)非住宅

1.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时点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

3.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征收人按照底层临街营业门市500元/㎡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其余非住宅按照300元/㎡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

4.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标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七、产权调换

(一)住宅

1.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庆符镇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安置地点在东升家园D区学府丽景未安置房源、东升家园E一品上游,其余镇被征收房屋安置地点在所在镇。

2.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具体方式及程序另行公布。

3.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一套对应安置一套的原则,采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的比例以旧换新,不补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大于所在镇安置房最大房型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选择安置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每户可按2000元/㎡多购买不超过20㎡的安置房,购买安置房面积超过20㎡以上的,按征收时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补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选择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进行计算。

4.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人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它处无住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50㎡的按50㎡面积安置,由征收人承担差价款;安置房屋面积超过50㎡不足7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000元/㎡支付差价款,7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补差。

5.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没有提供过渡用房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面积在50㎡及以内的,按600元/户?月发放;面积大于50㎡的,每增加1㎡按10元/月发放。

6.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时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移交手续之日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屋之日止;通知交房后一次性增发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非住宅

1.私有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庆符镇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可以在东升家园C区门市中选择。其余镇被征收房屋在所在镇安置房中选择。

2.私有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因地段差异性等原因,按市场评估价相互结补价差。

3.私有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没有提供过渡房屋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进行发放。

4.国有资产、单位产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协商解决。

5.国有资产、单位产新建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及资产分别评估,以评估差价相互补差。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发放时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之日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屋之日止;通知交房后一次性增发三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奖励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如下政策性奖励。

(一)按时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庆符镇、文江镇成套住宅3万元/户、非住宅3万元/户、非成套住宅1万元/户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其余镇成套住宅2万元/户、非住宅2万元/户、非成套住宅7000元/户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在规定签约时间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取消按时搬迁奖。

(二)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成套住宅和非住宅按300元/户?天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9000元/户,非成套住宅按100元/户?天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三)整体搬迁奖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划分不同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均按时或者提前实施搬迁交房的,成套住宅和非住宅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非成套住宅按照4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

九、补助及附属设施补偿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标准:

1.住宅2400元/户;私有非住宅25元/㎡;其余私有非住宅18元/㎡。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国有资产、单位产的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附属设施补偿

1.独立水、电、气、闭路、电话、宽带等迁装费用,由征收人以入户调查登记数据补偿。

补偿标准

电话移机

150元/部

空调移机

300元/台

有线电视迁装

360元/户

宽带迁装

150元/户

电(一户一表)

400元/户(特殊情况据实补偿)

天然气初装

3500元/户(特殊情况据实补偿)

自来水(一户一表)

1320元/户(特殊情况据实补偿)

据实补偿

2.装饰装修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十、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被征收的非住宅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十一、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户认定。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在交验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非住宅认定。

(二)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或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可在本方案相应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给予补偿;征收部门在安置房屋时应照顾残疾被征收人的生活方便。

(三)安置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由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标准交纳。

(四)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交纳的税金,与被征收房屋等价值范围内的由征收人负责缴纳,其余税费由被征收人负责缴纳。

(五)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上记载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其经营性面积按住宅评估价上浮20%进行补偿,并享受住宅相关补偿奖励政策。

十三、征收评估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宜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自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择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自征收决定通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多数确定;投票不能达到多数的,由公证机关以抽签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四、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设定有租赁、抵押或者其他产权纠纷的,由租赁、抵押或者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人依据协商结果进行补偿。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或者其他因被征收人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二)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可以在60******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附则

******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附图:高铁渝昆拆迁红线图_Mode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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