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9户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当区锦欣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小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6月26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7月1******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小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馒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合计301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141号
二、乌当区张艳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湿面条:购进日期:2025年6月17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6月23******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湿面条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5元;
3.罚款500元;
罚没合计530.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165号
三、乌当区冯家豆花面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细面:加工日期:2025年6月17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6月23******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宽面:加工日期:2025年6月17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6月23******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细面、宽面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2.5元;
3.罚款500元;
罚没合计81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164号
四、乌当区刘晓玲牛肉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湿面条:购进日期:2025年6月16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6月23******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湿面条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1.98元;
3.罚款500元;
罚没合计601.9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166号
五、贵阳市乌当区石义肉制品肉制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腊肉:生产日期:2025年7月10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7月21日。抽样单位:贵阳市******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腊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参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6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144号
六、乌当区利梅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6月25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6月27日。抽样单位:乌当区******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使用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且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执法人员未发现因食用涉案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情况;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未发现涉案食品,当事人立即主动公示《召回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不罚〔2025〕0031号
七、贵阳市乌当区邓艺欣卤味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卤鸡:生产日期:2025年7月22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7月23日。抽样单位:乌当区******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的卤鸡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8元;
3.罚款500元;
罚没合计58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169号
八、乌当区杨伟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7月22日,规格型号:个,抽检日期:2025年7月23******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馒头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1000元;
罚没合计102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180号
九、贵阳乌当乘源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7月8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7月11日。抽样单位:贵州省******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年7月2日,规格型号:公斤,抽检日期:2025年7月11日。抽样单位:贵州省******管理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172号
十、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当区******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