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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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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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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息登记管理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鼓励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要求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进行登记,建设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前,参考登记信息选择招标代理单位。
(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其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三)常态化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信用综合评价主要为不良信用评价(附件1)。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现行规定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现行规定方式承揽业务,严禁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四)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规范的招标代理工作流程,确保招标代理工作质量。
(五)招标代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委托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六)招标代理单位应当配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
(七)招标代理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条款清晰、要求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八)招标代理单位是招标代理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招标代理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建立招标代理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九)招标代理单位是招标代理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招标代理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招标代理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
(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十一)招标代理单位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公告:
1.代理项目组成人员不******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的;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较多,招标答疑不及时,答复不正确的;
3.网上申报错误导致多次退回修改上传文件的;未经招标人允许随意更换代理项目负责人的。
(十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记录一次,并予以公告:
1.未签订代理合同即开展代理业务或者不履行代理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代理业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反映的;
3.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内容不全、质量低劣、前后条款互相予盾引发争议或者理解混乱的;
4.招标文件备案时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条款或严重错误的;
5.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仍进行招标代理的;
6.对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7.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相关文件的;
8.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未拒收继续参加开标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9.出现二次在代理过程中承担工程预算编制工作时因预算编制误差导致预算审定核减金额超过提交评审金额10%或清单误差核对过程中复审认定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5%的;
10.由于招标文件编制或代理过程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招标失败的。
(十三)招标代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记录一次,二年内不得在于都县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建设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分判定备注
1行政处理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发布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问题或出现严重表述错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每次扣1分。扣分有效期6个月。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
不同处
理措施
的,只
取最高扣分项。其他不良
行为视
情节轻
重酌情扣分。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或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在评价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的,每次扣1分。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或导致异议、投诉、重新招标评标的,每次扣2分。扣分有效期12个月。
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指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每次扣2分。
未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开展代理业务的或以出借、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3分。
在评价系统录入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信用评分的,每次扣5分。
2行政处罚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或通报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
因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因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3司法判决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每次扣10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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