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分三次付款,第1次支付金额为877930元,占合同金额的50%(说明: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2次支付金额最高为438965元,占合同金额的25%(说明:第二次付款于第一次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支付,260家单位整体工伤事故下降率达到4%(含)及以上,支付合同金额的25%,工伤事故下降率低于4%,支付合同金额的20%);第3次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剩余款项(说明:第三次付款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进行结算,260家单位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4%以下,扣除合同金额的20%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4%(含)-8%(含)扣除合同金额的10%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8%以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如第二次付款有扣款,但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8%以上,可在第三次付款时补足,累计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考核规则:分为两个考核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为2025年11月-2026年4月,第二个考核周期为2026年5月-2026年10月。考虑到企业规模增长或减少,为避免对2025-2026年重点企业同比去年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8%的目标造成影响,特提出以下计算方法。在服务过程中,如有企业倒闭或退出,经双方协商后新增其他企业进行替补。
工伤事故下降率=(a/A-b/B)÷a/A×100%,其中:a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内上年度同期的工伤事故上报总数,A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上年度同期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b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工伤事故上报数,B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
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两次考核的平均结果。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28 —— 2026-11-2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6)履约验收标准:
6.1、本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交付的项目成果由其自行完成或已经取得第三方合法完整授权,无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甲方的审查并不意味甲方对乙方的成果等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进行监督,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改正,提升服务质量。如乙方拒绝改正或逾期改正或未达到甲方改正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余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及其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所有信息和与培训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或资料。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信息经有权方披露成为公开信息前,乙方均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而失效。
5.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购买相关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1 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3.1.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有瑕疵的,甲方可以选取下列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
①根据服务质量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按本合同质量要求约定的考核方式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
②根据服务质量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延长乙方的服务期限;
③乙方结束服务,甲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的服务,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其他索赔方式。
3.1.2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进行答复,甲方选取的索赔方式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3.2 延迟服务的违约责任。
3.2.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费用。
3.2.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或逾期交付项目成果,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同时乙方仍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
3.2.3 甲方在延误期内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费用。如在延误期内甲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若不遵守保密义务,擅自泄露相关保密信息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须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还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6.对于派驻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人员应加以保护,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全额赔偿。若乙方派驻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