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旗各委办局、事业单位;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诉举报受理
(一)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除提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答复结果外,应对投诉渠道、投诉时效等信息进行告知,引导供应商依法维权。
(二)明确投诉主体
投诉人应当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未参与采购活动、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其针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投诉不予受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的,该投诉事项可不予受理;未依法质疑直接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三)规范投诉与举报材料
1.投诉材料: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信息、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系统在线提交投诉材料。对于投诉材料中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性须作出说明,若涉及外文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举报材料:举报人提供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线索应真实、准确、具体。举报材料应载明被举报对象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证据线索及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对于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1.线上渠道:供应商投诉可登录:
(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系统,在线登记投诉 ;
(2)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直通部门—自治 区财政厅—办事服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路径,在线登记投诉;
在线提交投诉资料后,投诉人可以实时查询处理进度及结果。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线上投诉渠道。财政部门在线受理、审查、处理,并公示结果。
2.线下渠道:通过现场提交、邮寄等方式递交书面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同一项目线上、线下渠道均提交投诉书的,受理时间、投诉内容均以线上渠道提交信息为准,作为受理、审核依据。
3.投诉举报专线: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业务咨询电话:0471-******。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栏目中查询。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对投诉举报事项,按照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二)?严格处理与核查时限
1.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受理后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需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2.举报核查时限。财政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经审查,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开展投诉调查,形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对于举报事项,财政部门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四)强化调查核实与权利保障
1.投诉调查。财政部门开展投诉调查时,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组织质证和专家论证。相关主体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对于不配合调查的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报核查。核查过程中,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被举报对象及相关单位、个人提供佐证材料,并进行询问取证。同时,应充分保障被举报对象的陈述、申辩权利,认真听取其意见和解释,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公正。
3.保密要求。对投诉举报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举报人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三、依法打击虚假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一)虚假、恶意投诉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虚假、恶意投诉: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重复投诉、多头投诉;进行人身威胁、阻碍调查;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投诉行为。
(二)虚假、恶意举报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假、恶意举报:
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虚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明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或所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后,仍反复、多次以相同或相似理由举报,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与相关主体存在利害关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举报;组织、教唆他人恶意举报,或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散布不实举报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格实施惩戒措施
1.虚假、恶意投诉惩戒。对虚假、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2.虚假、恶意举报处理。对恶意举报的,财政部门经查实后 不予受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恶意举报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采购人、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4.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配合投诉举报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调查和举报核查,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文件编制等环节,提高采购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和投诉举报。
五、加强投诉举报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及举报配合情况加强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与信用信息建设、大数据监管共享,提升协同治理能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30日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诉举报受理
(一)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除提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答复结果外,应对投诉渠道、投诉时效等信息进行告知,引导供应商依法维权。
(二)明确投诉主体
投诉人应当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未参与采购活动、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其针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投诉不予受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的,该投诉事项可不予受理;未依法质疑直接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三)规范投诉与举报材料
1.投诉材料: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信息、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系统在线提交投诉材料。对于投诉材料中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性须作出说明,若涉及外文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举报材料:举报人提供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线索应真实、准确、具体。举报材料应载明被举报对象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证据线索及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对于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1.线上渠道:供应商投诉可登录:
(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系统,在线登记投诉 ;
(2)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直通部门—自治 区财政厅—办事服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路径,在线登记投诉;
在线提交投诉资料后,投诉人可以实时查询处理进度及结果。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线上投诉渠道。财政部门在线受理、审查、处理,并公示结果。
2.线下渠道:通过现场提交、邮寄等方式递交书面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同一项目线上、线下渠道均提交投诉书的,受理时间、投诉内容均以线上渠道提交信息为准,作为受理、审核依据。
3.投诉举报专线: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业务咨询电话:0471-******。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栏目中查询。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对投诉举报事项,按照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二)?严格处理与核查时限
1.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受理后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需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2.举报核查时限。财政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经审查,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开展投诉调查,形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对于举报事项,财政部门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四)强化调查核实与权利保障
1.投诉调查。财政部门开展投诉调查时,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组织质证和专家论证。相关主体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对于不配合调查的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报核查。核查过程中,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被举报对象及相关单位、个人提供佐证材料,并进行询问取证。同时,应充分保障被举报对象的陈述、申辩权利,认真听取其意见和解释,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公正。
3.保密要求。对投诉举报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举报人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三、依法打击虚假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一)虚假、恶意投诉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虚假、恶意投诉: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重复投诉、多头投诉;进行人身威胁、阻碍调查;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投诉行为。
(二)虚假、恶意举报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假、恶意举报:
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虚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明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或所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后,仍反复、多次以相同或相似理由举报,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与相关主体存在利害关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举报;组织、教唆他人恶意举报,或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散布不实举报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格实施惩戒措施
1.虚假、恶意投诉惩戒。对虚假、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2.虚假、恶意举报处理。对恶意举报的,财政部门经查实后 不予受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恶意举报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采购人、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4.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配合投诉举报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调查和举报核查,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文件编制等环节,提高采购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和投诉举报。
五、加强投诉举报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及举报配合情况加强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与信用信息建设、大数据监管共享,提升协同治理能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