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33号
关于******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精密铸件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精密铸件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精密铸件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位于新安县五头镇五中路中段,保持现有5万吨铸造产能,保留消失模铸造工艺,调配产能新增其他铸造工艺(V法、离心金属型铸造、水玻璃砂型),经熔化、精炼、VD脱气、浇注、脱膜(依不同铸造工艺进行)、去除浇冒口、抛丸、热处理等工艺生产铸件产品。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熔化(3台5t/h中频炉)烟尘:3台5t/h中频感应电炉进行二次密闭,密闭空间将出铁口覆盖在内,内置收尘管道收集废气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熔化(1台1.5t/h、1台3t/h中频炉)烟尘:1台1.5t/h、1台3t/h中频感应电炉进行二次密闭,密闭空间将出铁口覆盖在内,内置收尘管道收集废气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精炼、VD脱气、浇注烟尘:精炼炉、VD脱气炉及浇注区进行二次密闭,密闭空间将出铁口覆盖在内,内置收尘管道收集废气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负压浇注有机废气:浇注区域周围的侧面设置环形吸罩,收集后的废气后进入“吸附脱附 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切割浇冒口、混砂、造型、落砂、砂处理系统、抛丸粉尘:本项目切割冒口、混砂、造型、落砂、砂处理均置于车间内二次封闭空间内,产尘点设负压集气装置,其中砂处理的筛分机、磁选设备等整个处理过程全封闭;抛丸机设备全密闭,抛丸产生的废气经抽风管收集后先通过自带的旋风除尘器处理后与造型、落砂、砂处理系统产生的粉尘一起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各工序烟粉尘经处理后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以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有组织排放浓度建议值10mg/m3的要求;负压浇注有机废气(苯、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中铸件企业绩效A级指标(采用电炉熔化设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苯乙烯的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以上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内,生产车间封闭,无车辆出入时,自动硬质门处于关闭状态,生产车间顶部及固定工位处自然沉降、干雾抑尘②物料转运均采用封闭管道,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39726-2020):厂区内颗粒物5mg/m3,《洛阳市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之“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厂界边界0.5mg/m3要求;厂界苯、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的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用水环节主要为生活用水、车间干雾抑尘用水、车辆冲洗用水、循环冷却水等。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生活污水经新建化粪池(30m3)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车间干雾抑尘用水自然蒸发,不外排;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冷却塔、水池,定期排放,用于厂区洒水等。
3、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分区分类贮存,定期委托处置。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为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正村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