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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半塔镇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来安县半塔镇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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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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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来安县半塔镇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202511-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来安县半塔镇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112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诉求1在招标文件 2.2 综合评分-资信部分-企业荣誉-自 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以无人机技术为核心的项目业绩(需包含无人机软件或硬件相关产品),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本项最高得分4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此处要求提供无人机技术为核心的项目业绩,此要求不合理、不具可行性且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违反了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一条第 4 款: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地域、××行业业绩或××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自 2022年1 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信息化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本项最高得分 4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回复1:本项目为无人机应用技术服务,涉及自动化巡检设备、AI 算法、跨平台对接等专业内容,且服务期仅 30 天,要求 “无人机技术为核心的项目业绩”是验证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必要条件。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诉求2:在招标文件 2.2 综合评分-资信部分-人员配备-1、拟派项目负责人(1 人)具有以下证书 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 2 分;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得 2 分;3.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 2 分;本项最高得分 6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此处要求项目负责人一人多证,要求提供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是以项目的形式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代表供方对需方提供 IT 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的重要工作包括:参与组织的 IT 战略规划,参与组织的数字化转型战略确立,评估、指导、监督和实施信息系统及其发展规划,策划组织的信息系统及其服务目标和内容,确立组织的 IT 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体系、标准和制度,配置 IT 相关资源,监控 IT 相关计划和方案的执行,管理 IT 相关团队等重要工作。本项目为无人机项目,与 IT 网络系统规划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嫌疑。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1、拟派项目负责人(1 人)具有以下证书 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 2 分;2.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得 2 分;3.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 2 分;本项最高得分 6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回复2:本项目不仅是无人机硬件部署,还需搭建无人机管理软件平台、实现与公安集成指挥平台数据对接、保障设备及数据安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对应项目统筹能力,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对应 IT 服务体系搭建(适配多平台对接),CISP 对应数据安全管理,均为项目落地关键能力,与 “无人机 IT 系统” 的复合需求直接相关,且证书均为行业通用资格,无地域、单位限制,所有供应商均可通过正常培训考取,未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诉求3:在招标文件 2.2 综合评分-资信部分-人员配备-3、拟派成员(1 人)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的得2 分。

事实依据:国家法规对无人机操控员资质有分类管理要求,并非“一刀切”。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无人机操控员的资质要求根据无人机的类型、规模及飞行风险等因素有所不同 。例如,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有特别规定: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招标文件未明确项目涉及的无人机具体类别和作业场景,而统一要求所有技术成员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此要求可能超出了项目的实际必要,未能精准反映法规对不同场景下人员资质的管理要求。资质要求的模糊性可能导致评审标准不统一或排斥效应。招标文件未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是否特指民航局颁发的特定类别执照,亦或包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书(如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农用无人机操作证)。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评标时评审标准难以统一,依赖评委个人理解,影响公平公正。将持有其他国家认可、行业通行的有效证书的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变相的歧视或限制竞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修改意见:投标人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特定类)”的得 2 分;

回复3:本项目无人机需用于违停取证、工矿企业、矿山盗采、秸秆禁烧、森林防火、一键出警、治安巡逻等场景,涉及中大型无人机(参考采购需求中飞行器最大起飞重量≥2000g),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此类无人机飞行需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非微型 / 轻型无需执照的场景,要求合规且必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特定类)” 是企业运营资质,与 “拟派成员个人操控资质” 分属不同范畴,无法替代成员实操所需的操控执照,修改意见偏离项目对人员能力的核心需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诉求4:在招标文件 2.2 综合评分-技术部分-服务承诺-1.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 2 分;2.投标人所投“软件平台”产品能够与“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无缝对接,提供平台厂家服务承诺函的得 2 分;3、投标人所投“软件平台”需与公安集成指挥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接口实现违法证据数据上报,提供无缝对接承诺函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分 6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这些要求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涉嫌将厂家承诺作为变相授权,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无法保证未来实现,且作为评分标准缺乏客观验证依据;3.要求不明确,且承诺函本身无法证明技术可行性。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违反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一条第 8 款:以投标人(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进口产品除外)。

修改意见:删除 1.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 2 分;2.投标人所投“软件平台”产品能够与“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无缝对接,提供平台厂家服务承诺函的得 2 分;3、投标人所投“软件平台”需与公安集成指挥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接口实现违法证据数据上报,提供无缝对接承诺函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分 6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回复4:取消1.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2.投标人所投“软件平台”产品能够与“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无缝对接,提供平台厂家服务承诺函,详见最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

质疑诉求5: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自动化巡检设备服务中▲3、机场及无人机的设备工作温度范围都至少为-30°C 至 50°C▲4、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6▲14、设备具备边缘计算模块接口▲4.全向感知系统:支持全向双目视觉避障系统,下方具备三维红外传感器;▲10.支持空中中继功能,一台无人机能给另一台无人机作为中继,拓展图传距离。

事实依据:多项参数组合指向特定产品,存在排他性嫌疑经公开技术资料查询,要求工作温度-30°C 至 50°C、防护等级IP56,这两项参数与“大疆机场 3”及配套无人机的官方公布参数完全吻合。将多项高度特定的参数组合在一起,客观上导致了只有极少数甚至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才能满足,严重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构成了事实上的品牌倾向。技术要求表述模糊,缺乏客观验证标准要求"具备边缘计算模块接口"中的"边缘计算模块接口"是非标准化、无明确定义的术语。其在物理形态、通信协议、性能指标上均无统一行业标准。将此作为评审因素,将使评审专家无法进行客观、一致的判断,只能依赖主观臆断,极易引发不公,也为“量身定制”留下了空间。

技术指标限制过死,排斥其他合理方案要求下方避障必须为"三维红外传感器":无人机下方感知方案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单目视觉、双目视觉、ToF 等。此要求不合理地排除了其他技术成熟、稳定可靠且可能成本更优的解决方案,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必然联系。要求无人机之间直接进行"空中中继":这是一种非常规、非主流的功能需求。在专业领域,拓展图传距离通常通过专用地面中继站(如 D-RTK 3)或 4/5G 公网实现。将此特殊功能作为必要条件,极大地缩小了合格投标人的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上述技术参数的设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参数。

回复5: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是根据现场实际踏勘并结合采购人实际应用场景(违停取证、工矿企业、矿山盗采、秸秆禁烧、森林防火、一键出警、治安巡逻等)以及采购人对产品性能的实际使用需求提出的,任何满足招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选择同等或高于此配置参数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根据财政部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包含的必要的证明材料需要有事实依据,贵公司的质疑缺乏客观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诉求6: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软件平台服务-▲2、支持设置紧急任务是否自动审批通过,开启后,若权限外人员申请任务的紧急程度为紧急,则系统自动审批通过。▲4、支持电子地图上实时标注以及加载已有标注信息,支持基于标注的区域快捷生成航线,标注可应用于算法作为算法的作用区域。▲7、支持二维正射影像分享至下级组织内,分享后的组织可使用该二维正射影像。▲11、支持远程控制权的申请以及审批:若当前无人机正在被远程控制,则其他人员进入远程控制需要进行申请,当前正在进行远程控制的人员支持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者方可进行远程控制。

事实依据:多项软件功能组合具有高度指向性,构成排他效应,经比对,上述四项功能要求同时、集中地出现于“大疆司空2”无人机管理平台。例如:要求▲2 中的“紧急任务自动审批”机制,是该平台任务审批流程中的一项特定设计。要求▲4 中的“地图实时标注”及“基于标注快捷生成航线”功能,在司空 2 的更新说明中被明确列为新功能,并且大疆智图软件也支持类似的精细化航线规划。要求▲7 中的“分享二维正射影像至下级组织”,直接对应司空 2支持的“模型组织内跨项目共享”功能。要求▲11 所描述的“远程控制权申请与审批”流程,与司空 2 的“获取飞行器控制权”远程控制场景高度吻合。将一系列非行业通用、且集中于某一特定品牌的功能并列作为关键指标,客观上导致只有该品牌或其深度兼容产品能够完全响应,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原则。技术要求描述特定化,涉嫌“量身定制”,上述要求并非从项目实际需要达成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成果出发进行描述,而是具体到了软件的操作逻辑、交互流程和内部权限管理机制。例如,“自动审批通过”的开关设置、控制权的“申请-审批”流程等,这种描述方式更像是特定软件产品的功能说明书摘录,而非公允的技术规格书。

法律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软件平台部分的关键指标设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参数。

回复6: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中“主要任务第一条第2点、第3点和第4点”明确提出关于构建低空航路航线网、构建低空智能信息网、完善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的相关要求,需结合各地低空空域实际需求,推进合理划设适飞空域,保障低空飞行器有序安全飞行,按需建设低空监管服务需求和支撑按需调用等管理要求。根据财政部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包含的必要的证明材料需要有事实依据,贵公司的质疑缺乏客观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诉求7:******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11 月10 日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了该项目意向公开“来安县半塔镇 人 民 政 府 2025 年 11 月 至 12 月 政 府 采 购 意 向 ”( ******/site/detail?parentId=oJCosldFbaJFzmyFhz1c6Q==&articleId=vj tzHMtkTqU3WSjAK4Smg==&utm=site.site-PC-4720.878-pc-websitegroup-anhuisecon9dLevelPage-front.6.06de8670cb3411f09dcd2f61f3f17310),预计采购时间为 12 月,且意向公开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间间隔不足 30 天,违反了滁州市招投标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流程。

回复7:******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提前开展招标事宜。

质疑诉求8项目负责人(1 人) 要求通过累计获得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三个证书来获得最高6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人员配备中要求项目负责人(1 人)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经查询这三个证书分别属于 IT 项目管理、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不同领域的高级认证,一人同时具有可能性极低。这种设置严重违背了企业人才结构和岗位设置的普遍规律,其指向性非常明确,极有可能是在为某一特定供应商的某位“全能”人员量身定做,目的在于非法排除其他潜在竞争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1 条:禁止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意见:将项目负责人要求修改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或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 2 分,此项满分2 分。

回复8:同回复2

质疑诉求9项目技术人员(1 人) 要求通过累计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软件设计师,两个证书来获得最高4 分。

事实依据:要求一名技术人员同时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和软件设计师证书,混淆了项目管理与软件开发的职能分工,不符合项目团队常规的专业化分工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均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1 条:禁止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意见:将项目技术人要求修改为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软件设计师的2分,此项满分2分。

回复9:本项目非单一无人机硬件服务,需同步完成系统集成(如无人机与公安平台对接)、软件适配(如巡检 AI 算法落地),技术人员兼具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统筹落地)与软件设计(技术适配)能力,是保障“硬件 软件 集成”高效衔接的关键,与项目实际需要高度适配,并非混淆分工。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诉求 10:服务承诺: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2 分,该条款属于变相指定产品品牌或来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事实依据:本条款要求必须由“生产厂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方能得分,直接、粗暴地排除了市场上大量合法、专业的产品代理商、授权经销商及系统集成商。该设置使得非生产厂家的投标人能否得分,完全取决于其上游生产厂家是否愿意出具承诺函。并且该设备不仅设置了5 项▲重要技术指标,其分值总和更高达 10 分。在此背景下,此项不合理的2 分售后服务条款,将与前述技术条款形成叠加效应,共同构筑起一道排斥非原厂供应商或非原厂授权供应商的高壁垒,极大地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也明显违背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1 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禁止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为特定的“原厂”供应商量身定做,人为地、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竞争。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1 条:禁止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意见:将服务承诺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2 分修改为“针对“自动化巡检设备”产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方案(内容须明确故障响应时间、现场服务时限、备件供应保障等)得 2 分。

回复10:同回复4

质疑诉求11:关于“软件平台4 项▲重要技术指标需提供检测报告”的条款存在逻辑矛盾且构成歧视性待遇的质疑。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软件平台的4 项▲重要技术指标(共计8分)提供检测报告。根据招标文件可知软件平台包含设备管理、交通执法、违法代码管理等 13 个项内容,尤其第8项无人机软件平台生成的违法图片需对接至公安交警集成指挥平台,实现非现场审核,需要此项功能开发,可知本平台软件需要根据采购需求定制开发,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提供针对 4 项特定功能的《检测报告》,此要求建立在“软件平台已完全开发并成品化”的前提下,但潜在供应商在中标后根据采购需求定制化开发软件平台也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并且依据采购人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或深度配置,能更好确保平台与半塔镇的具体应用场景完美契合。本条款不合理地预设了投标人必须拥有一个完全成熟的、且通过第三方检测的成品软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1 条:禁止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意见:将软件平台4 项▲重要技术指标需提供检测报告修改为提供承诺函。

回复11: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为了保障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技术质量过关,符合《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合情合理。根据财政部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包含的必要的证明材料需要有事实依据,贵公司的质疑缺乏客观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质疑诉求12:技术资信分:人员配备1、拟派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以下证书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2分;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2分;3. 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 证 书 得 2 分 ;本项最高得分6分,未提供者不得分。2、拟派项目技术人(1人)具有以下证书1.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得2分2.软件设计师2分;本项最高得分4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同一持多类证书,形成唯一性,显失公平条款要求项目技术人要求一人多证。要求一人具有多个指定证书会形成唯一性,可能会导致仅一家公司的人员能够完全满足。保证公平对待每一个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商品 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或者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 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修改意见:修正对于人员配备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人“同一人需持多类证书”条款。

回复12:同回复2

质疑诉求13:投标产品技术指标1.软件平台服务:▲2、支持设置紧急任务是否自动审批通过,开启后,若权限外人员申请任务的紧急程度为紧急,则系统自动审批通过。(注:提供检测报告 扫描件,需体现内容。)2.软件平台服务:▲2支持电子地图上实时标注以及加载已有标注信息,支持基于标注的区域快捷生成航线,标注可应用于算法作为算法的作用区域。(注: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7、支持二维正射影像分享至下级组织内,分享后的组织可使用该二维正 射影像 (注: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4、▲11、支持远程控制权的申请以及审批:若当前无人机正在被远程控制,则其他人员进入远程控制需要进行申请,当前正在进行远程控制的人员支持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者方可进行远程控制。(注: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

 事实依据:1.软件功能是动态的、可配置的,而检测报告是针对特定时间点、特定版本 的软件进行的静态测试。要求每一个功能点都必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是僵化且不合理的。此要求极大地有利于原检测报告的出具方(通常是原厂商或特定投标人),  对新进入市场的、功能同样强大甚至更优的竞争者构成了不合理的壁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或者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 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修改意见:1.取消“软件平台服务:▲2、支持设置紧急任务是否自动审批通过,开启后,若权限外人员申请任务的紧急程度为紧急,则系统自动审批通过。(注: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需要提供“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的要求。2.取消“软件平台服务:▲2支持电子地图上实时标注以及加载已有标注信息,支持基于标注的区域快捷生成航线,标注可应用于算法作为算法的作用区域。(注: 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需要提供“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的要求。3.取消“▲7、支持二维正射影像分享至下级组织内,分享后的组织可使用该二维正射影像。(注: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需要提供“提供检测 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的要求。4.取消“▲11、支持远程控制权的申请以及审批:若当前无机正在被近程控制,则其他人员进入远程控制需要进行申请当前正在进行远程控制的人员支持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者方可进行远程控制。(注:提供检测报告描件,需体现内容。)”需要提供“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体现内容”的要求,

回复13:同回复11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内容,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人民政府

   址:来安县半塔镇塔扬路

联系方式:胡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来安县天逸华府熙园6栋2单元102室

联系方式:徐超******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凯、徐超

电   话:************

五、附件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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