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综合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限公司受******法院的委托,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QZZB【2025】375号
二、项目名称:******法院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综合服务项目
三、项目内容、服务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磋商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
3、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6、特定资格:供应商所投测评机构具备有效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旧证)或《网络安全服务认证证书等级保护测评服务认证》(新证)即可。
五、磋商文件公告期限: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8 日止。
六、本项目实行交易平台在线发售采购文件,凡愿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8日止,可通过“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3.0(网址:******/)”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200元,平台服务费100元(平台费用为下载标书时支付,两笔费用分开支付)售后不退。
备注:①潜在供应商通过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的“注册”→“企业注册”办理企业免费注册手续。企业注册审核通过后,在本项目采购公告界面,即可购买采购文件(包括相关的资料),购买成功后通过“登录”→“项目管理系统”下载采购文件。
******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采购******银行转账支付磋商文件费,则潜在供应商还必须将缴款凭证扫描件上传到福易采电************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如因供应商汇款凭证未注明采购项目编号造成无法识别磋商文件费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具体操作流程请登录《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的“客户指南——平台指南”查看“电子标操作指南”或直接咨询平台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591-******、******、******;QQ交流群:******98、******6)。
七、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2日上午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届时请磋商代表出席,逾期送达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八、磋商开始时间:2025年12月12日上午 9 时 30分(北京时间)。
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B栋23层)
十、凡对本次采购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庄浩烽、郑婷婷、魏珊珊,联系电话:******、******554、0595-******,传真:0595-******,邮编:362000。采购单位:******法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91号),采购单位联系人:游先生,联系电话:0595-******。
十一、标书费及服务费账户:******有限公司,账号:************9999。
十二、有关本项目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成交、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成交、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若质疑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的预算主管部门提起投诉。预算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不符合条件的(如超出时限、无前置质疑),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预算主管部门受理后,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检验、评审等特殊情况的,该时间不计入期限),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有限公司
2025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