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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日常维护材料(窨井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日常维护材料(窨井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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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12-02
招标文件下载
货物类合同预览
市政日常维护材料(窨井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003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创谷长沙产业园区B2栋7楼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洪山路209号盈安大厦504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政日常维护材料(窨井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 市政日常维护材料(窨井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 其他建筑建材市政日常维护材料(窨井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本项目一招两年,合同一年一签。详见投标文件178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合同附件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所供货物应是满足国家、行业最新的相关规范标准的产品。

3.质量要求

3.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

4.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2响应时间

1)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人员到场,4小时内货物到场。

2)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其他要求

5.1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运送。

5.2中标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投标人或中标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服务场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5.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中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将项目所需产品的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试用通过验收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包含到价格中,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合同采用折扣方式按实结算,折扣率为78%。
2.付款方式:

(1)项目预算:300万元/年,600万元/两年(2)本项目按实结算,具体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3)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4)付款方式:财政资金到位后,根据实际使用量及以投标折扣率为标准按季度结算,结算方式说明:结算价格=中标综合折扣率*货物上限单价(在采购期限内所有货物的上限单价均不调整价格)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5)鉴于甲方主体责任特殊,如出现财政款项拨付不及时,暂无法支付的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延期支付,具体双方另行协商确认,该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1)
3.预付款保函:

本合同按实结算,无预付款及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交货。
交货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 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中标人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2)现场验收和测试: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货物接收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3)供应商提供的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按国家、省市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合格(试验检测单位需经双方认可且资质满足要求),试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中标人应在1-2天内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货物接收人、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及监管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同时,中标人应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数量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检验证明,如有缺失,应负责赔偿。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项目的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项目的总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7、 产品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产品或返工,有关更换产品、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项目的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的总承包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8、产品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合同采购人。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 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中标人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2)现场验收和测试: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货物接收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3)供应商提供的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按国家、省市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合格(试验检测单位需经双方认可且资质满足要求),试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中标人应在1-2天内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货物接收人、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及监管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同时,中标人应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数量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检验证明,如有缺失,应负责赔偿。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项目的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项目的总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7、 产品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产品或返工,有关更换产品、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项目的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的总承包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8、产品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合同采购人。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 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中标人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2)现场验收和测试: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货物接收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3)供应商提供的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按国家、省市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合格(试验检测单位需经双方认可且资质满足要求),试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中标人应在1-2天内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货物接收人、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及监管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同时,中标人应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数量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检验证明,如有缺失,应负责赔偿。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项目的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项目的总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7、 产品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产品或返工,有关更换产品、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项目的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的总承包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8、产品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合同采购人。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办理签收手续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4.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服务期限:2025年12月0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胡雄力 法定代表人: 贺杰
委托代理人: 彭旺 委托代理人: 贺杰

附件列表
  1. 合同附件: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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