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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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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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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公示如下:

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位于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孟溪村,东侧和北侧紧邻空地,南侧紧邻空地和三新线,西侧紧邻三新线。地块总面积4677m2,中心位置坐标:E120.309680°,N30.622916°。

根据资料查阅、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2011年以前,地块内为农田和空地。2011年后三新线建成,从地块内穿过,地块内为三新线、农田和空地。农田期间种植水稻和桑树,使用有机氯、有机磷农药,使用有机肥和少量水溶性氮磷肥料。2024年地块内农田平整为空地,现为三新线和空地。平整土基本为地块内地势较高的土壤推平平整,平整期间夹带着地块外紧邻东北侧民房拆除后的部分杂填土。地块现状为闲置空地和三新线。依据《德清县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红线图》,******居住用地(07)中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对于其再开发利用土地性质,是否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二条,本地块属于敏感用地,符合第七条“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对于其再开发利用土地性质,是否属于污染地块。

目前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德清县新市镇孟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了解变更用途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识别潜在的地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此次变更用途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等地块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的初步调查工作,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编制了《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计送检了土壤样品18个(含12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2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必测的45项、pH、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和丙烯腈。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地块内所有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且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送检了5个地下水样品(含3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水样和1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5项常规指标(除两个微生物指标和两个放射性指标外)、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丙烯腈、苯乙烯、萘、乙苯、邻二甲苯和间(对)二甲苯。根据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地块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锰和碘化物指标外均低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其中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感官指标,臭和味仅为W2号点有微弱的腐臭物属于正常现象,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硫化物均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无需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锰和碘化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超出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经风险评估后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除浊度、锰和肉眼可见物外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S-05-D-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所有检出指标均小于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要求;地下水除浊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锰和碘化物指标外,其余指标均小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等相关标准,通过分析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地下水超标指标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本地块可直接用于第一类开发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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