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采购项目(增补)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CS-******0039-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街道丁家岭路59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观城社区大布头路350号101园区1-4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采购项目(增补)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长沙县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采购项目(增补) | 其他服务 | 无 | 项 | 1 | 165000 | 合计金额小写: 16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1、合同标的:165000元 1)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完成12月快检批次(预估1675批次)的快速检测工作,如检测批次中出现阳性样品,采购人需要对阳性样品进行确证时,成交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在本单位实验室完成定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协助采购人完成其他相关技术辅助服务工作,确保服务满足采购人快速检测技术发展要求。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所属的16个基层快速检测点安排能满足项目需要检测人员和设备设施。上述人员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完成每个检测点的所有检测任务,服从和配合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采购人依据市场供应、人民群众关注热点、季节性食品等特点安排抽样检测计划,成交供应商应按月完成。 3、成交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须是中专以上学历(食品、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且经过专业培训能胜任本职工作, 有从事过检测类相关工作经验,并能常驻对应的检测点开展工作。 4、检测的主要品种:食品(含餐饮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项目检测单项指标 | 序号 | 产品类别 | 快速检测项目 | | 1 | 食品 | 大米中石蜡/矿物油 | | 2 | 大米新鲜度 | | 3 | 面制品中溴酸钾 | | 4 | 过氧化苯甲酰 | | 5 | 硼酸、硼砂 | | 6 | 吊白块 | | 7 | 黄曲霉毒素 | | 8 | 食用油酸价 | | 9 | 食用油过氧化值 | | 10 | 食用油中矿物油 | | 11 | 食用油中桐油 | | 12 | 食用油中大麻油 | | 13 | 食用油中巴豆油 | | 14 | 芝麻油纯度 | | 15 | “地沟油”多参数 | | 16 | 食醋游离矿酸 | | 17 | 真伪白醋 | | 18 | 酱油总酸与氨基酸态氮 | | 19 | 碘盐含碘量 | | 20 | 食醋总酸 | | 21 | 火锅底料中罂粟壳 | | 22 | 肉制品中色素含量 | | 23 | 硝酸盐 | | 24 | 亚硝酸盐 | | 25 | 乳品中蛋白质含量 | | 26 | 液态奶中尿素 | | 27 | 液态奶中铵盐 | | 28 | 三聚氰胺 | | 29 | 豆浆生熟度 | | 30 | 真假果汁 | | 31 | 茶饮料中茶多酚 | | 32 | 饮料中苯甲酸钠 | | 33 | 饮料中糖精钠 | | 34 | 水溶性非食用色素 | | 35 | 苏丹红 | | 36 | 甲醇 | | 37 | 红葡萄酒掺伪 | | 38 | 白酒中氰化物 | | 39 | 蔬菜干制品中硫酸铜 | | 40 | 木耳中硫酸镁 | | 41 | 二氧化硫 | | 42 | 甲醛 | | 43 | 双氧水 | | 44 | 工业碱 | | 45 | 蜂蜜蔗糖 | | 46 | 蜂蜜果糖、葡萄糖 | | 47 | 蜂蜜酸度 | | 48 | 蜂蜜中淀粉、糊精 | | 49 | 药品、保健品 | 酚酞 | | 50 | 噻唑烷酮类 | | 51 | 西布曲明 | | 52 | 二氢吡啶类 | | 53 | 双胍类 | | 54 | 拉菲类 | | 55 | 那非类 | | 56 | 磺脲类 | | 57 | 褪黑素 | | 58 | 阿司匹林 | | 59 | 苯二氮卓 | | 60 | 磺胺类 | | 61 | 化妆品 | 甲硝唑 | | 62 | 苯二胺类 | | 63 | 磺胺类 | | 64 | 喹诺酮类 | | 65 | 磺胺类(胶体金法) | | 66 | (氟)喹诺酮类 | | 67 | 酰胺醇类(氯霉素) | | 68 | 汞 | | 69 | 铅 | | 备注: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表中所列项目,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调整。 | 注:本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和抽样车辆费用,不含样品购置费及试剂耗材采购费用和检测设备采购与维护费用。 2.人员配置要求
成交供应商配备不少于25名快检服务人员完成本项目工作,且服务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食品、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经过专业培训能胜任本职工作, 有从事过检测类相关工作经验,并能常驻对应的检测点开展工作,配备的检测人员要求统一着装,服从采购人安排。人员如有离职或缺岗,提前向采购人报备,并安排人员及时补进,不得影响采购人工作的开展进度。服务本项目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采购人有权提请成交供应商对其人员进行调整或处罚。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建立能独立运行的数据管理系统,所有检测相关信息上传至该系统。 2)成交供应商需为快检抽样提供不少于12台抽样车辆;其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喷涂、维修、安全等费用及发生事故时的责任、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 4.其他要求
按月对该项目在16个监管所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对其检测工作完成情况及服务能力、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分,各市场监管所对其日常工作的开展及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综合之后得出该项目在每个监管所运行情况的考核评分,取其平均分为该项目当月的最后总考核评分,根据总考核评分拨付考核月份的费用。考核分值以90分为基准,当分值为90分(含)以上时足额支付费用;分值为80(含)~89分时,每少1分扣除当月经费的1%;分值低于8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当月经费的2%;采购人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将计入考核。 乙方配备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所在检测点的相关工作要求及管理制度规定并按相关标准开展相应工作,因成交供应商的工作失误和不按规定操作对采购人及自身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不良影响,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 成交供应商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成交供应商对因样品的检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项目费用包干,项目服务费包含项目中的服务人员费用、工作车辆费用、取样设备,管理、财务、保险、安全、税金等相关费用(不含样品购置费及试剂耗材采购费用和检测设备采购与维护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5000.00元,所占总合******银行大水坑支行 收款账户:0002 3678 9529,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952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01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成交供应商对因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因相关信息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确保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2)乙方应为该项目建立独立运行的数据管理系统,样品抽样完成后,检测结果应于24小时内上传检测数据管理系统; 3)乙方应定期对该项目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及相关技术服务作出月度评估汇总报告,并为甲方提供快速检测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4)乙方应对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建立业务培训和考核档案,确保人员能力、设备设施等资源满足项目运行要求。 5)乙方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成交供应商对因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因相关信息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于2025年12月1日签订,服务期限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在协商合同协议书具体条款时,乙方已于2025年12月1日即与甲方进行项目对接,并开始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均予以确认,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协议履行期限从2025年12月1日0时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 ******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属于双方已经确认的纠纷解决地址,双方向该地址发送的法律文书,自收到或退回之日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街道观城社区大布头路350号101园区1-4栋,座机:0755-******。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