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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合同信息

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合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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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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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工程地点  驻马店市确山县    

合同编号  HJ-2025-07        

设计证书编号     A******3        

发包人:   ******建设局  

设计人 ******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2025 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管理局

 

 

 发包人:      ******建设局           

勘察设计人:  ******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   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 驻马店市确山县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及相关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

2.4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

3.1项目名称:   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3.2设计规模: 工程总投资约3166.78万元 ;

3.3设计阶段:  勘察及施工图                

3.4设计内容:  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道路长1574m,道路红线宽度为20m(行车道及两侧人行道)。包括清理种植土并临时存置、软基换填、行车道、人行道、给排水、强弱电配管、绿化、路灯、标志标线等。

第四条签订合同生效3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待建设单位通过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纸和勘察报告4套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5.1按国家取费标准且根据中标结果,本工程勘察设计费为人民币 6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叁万贰仟元整

5.2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1.签订合同付合同总额的30%,提交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七天内付合同总额的50%,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最终纸质版文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2.本项目勘察设计费控制价为概算价,最终结算价勘察服务费按施工财政评审金额的0.5%,设计服务费按施工财政评审金额的1.5%结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1%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3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三、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6.1.1、6.1.2、6.1.3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6.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高为设计费的2%。

6.2. 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

第七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由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 项目所在地或设计人注册地 ******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9.1本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

9.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费用,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建设局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日期:20257  4               日期:2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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