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公管〔2025〕721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体育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区)有关部门,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济发展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招标投标领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对象
工程建设项******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二、监督职责分工
(一)工程建设******委员会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招标投标”的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造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房屋市政、公路和地方铁路、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林草、通信******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办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操纵招标投标市场的犯罪团伙。
4.审计机关负责将重大项目审计中发现,以及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各类涉及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分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动问题线索查处。
5.国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作为招标人的内部控制机制,督促企业全面加强招标投标领域风险管控和合规监督,从财务管理、法人治理等方面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线索,并对重大失职行为严肃追责。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办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违规收费等涉嫌违法线索,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督方式和措施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现场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1.通过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3.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行政监督部门官方网站曝光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4.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和数据共享,完善向纪检监察、公安等单位移送案件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加强案件协查配合,建立反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5.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时,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同时要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查阅和复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3.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6.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监督内容和程序
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委员会组成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
(二)对资格审查(后审)的监督
1.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发布,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有无异常。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合同监管
1.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2.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等合同订立信息以及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
(七)监督事项办理时限
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
(八)投诉的受理
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后期动态监管
跟踪检查中标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义务,防止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行业特点,出台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二)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登记报告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三)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发局要根据本清单要求和本地区监督职责分工实******改革局,明确本地区监督职责分工,并将各市、县(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自治区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参照本责任清单制定行业领域或出资人监督责任清单。
(五)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