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系重庆市渝中区东水门景区30年经营权出让。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在交易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1000万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出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交易价款)后,可凭出让合同及交易价款结算凭据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所涉资产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出让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受让、拒签出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同时,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且必须遵循主管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监督管理,其余要求须按照出让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6、运营期间,受让方需:(1)按照经营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出资;(2)按照市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相关的维护和管理工作;(3)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本项目运营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4)将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报出让方备案;(5)在运营维护期内,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6)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权出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或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标的现场的施工、维护、保养、装修、装卸、搬迁、运输、使用及在标的所在场地内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以出让方或产权持有单位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或产权持有单位名义缴纳)。
9、除第8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出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照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详见******/News2017/Content?id=30233。
10、交易双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且受让方已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后,出让方在1年内将出让标的30年经营权及所涉资产以届时现状移交给受让方管理。
11、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所涉资产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2、备查资料: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