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中山中路55号 1栋4-4-1
法定代表人: 曾华
委托代理人: 曾华 电话: 131*****383
我单位于2025年11月27日收到你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2025-2026年资源县基层民政服务站服务项目(GLZC2025-C3-290116-GXLY)的政府采购质疑函。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
质疑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款“落实******服务中心”的主体性质属于经营性质的民办非企业,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故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其本质是非营利法人,核心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即便部分存在经营行为,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主体。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这就说明,除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非企业单位不能享受这一政策。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民法典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或者非营利******服务中心”成交供应商结果无效。法律依据: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中小企业需是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含中、小、微型企业),仅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民办非企业作为非企业主体,不在中小企业范畴,无法参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中小企业需为境内依法设立、人员及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而民办非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不满足中小企业的主体定义,丧失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的参与资格。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界定民办非企业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并非企业性质,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对“企业主体”的资格要求不符,故不得参与。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服务中心”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无效,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一答复: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质疑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的规定,本项目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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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pdf (1.2 M)